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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1-19

 (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珠规建更规〔20173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109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参与城市更新工作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申报主体、实施主体和中介机构等(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
    
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测绘资质单位、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以及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按照相关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在从事城市更新工作中形成的能够用以描述、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我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并逐步实现与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和管理,并将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等级年度评定结果及时将报送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本办法所称基础信息,是指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基本情况、获得资质认定等相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做出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存在冲突,或与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符,或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或妨碍甚至干扰监督管理等行为,受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形成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或严重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行为,受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来源如下:
    
(一)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自行申报;
    
(二)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填报;
    
(三)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填报;
    
(四)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提供。
    
第九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应当按照本条款规定自行申报相应信用信息。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及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基础信用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核查、确认。
    
申报主体基础信息应当在提交申报主体资格认定材料前完成填报;实施主体基础信息应当在提交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材料前完成填报;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应当在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款规定自行填报相应信用信息。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前月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等监督管理过程中采集的有关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报主体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自基础信息填报之日起至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止;实施主体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自基础信息填报之日起至项目建成运营之日止;中介机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自基础信息填报之日起至服务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款规定征集填报相应信用信息。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分别于当年715日前、次年115日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公安、人防、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和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征集获得的前6月信用信息。相关信息来源单位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年6月底、12月底分别向相关单位发函征集信用信息,相关单位应分别在同年710日前、次年110日前书面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二条  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可按照本条款规定提供相应信用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各种渠道,以书面形式将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告知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对相关信息登记、汇总整理、核查后,于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前月信用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核定,应当以各有关部门、管理机构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或确定事实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按城市更新项目属地原则进行采集、核定及管理,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披露及使用。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不得公开未经依法或依规确认的信用信息。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动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等级依据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分值及不良信用行为情况评定。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分值采用以基础分值为基数,按照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的方法产生。即: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属首次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基础分值为100分;非首次信用评价的,以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作为基础分值。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良好行为分值及不良行为分值,应对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综合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  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信用分值对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进行年度评级,其中:
    
(一)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含)以上,无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二)B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至120分之间,无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含)以上,有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三)C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至100分之间,无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至120分,有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含)以上,有1条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四)D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8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至100分之间,有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至120分之间,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含)以上,有2条(含)以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产生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或者函告相关部门纳入其总公司及股东信用信息记录。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母公司、总公司或者股东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纳入   该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条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等级等信息,由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及区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年度评定为D级的,应同时披露其母公司、总公司及股东名称等信息。
    
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每年拟披露的信息在次年115日之前书面通知各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并在1月底前予以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基础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原则上为1年,良好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及关联信息披露期限原则上为3年,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良好信用信息,可由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延长披露期限,但最大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产生的影响属于可修复的,由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并经原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和关联信息情况告知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税务、工商、法院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   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年度信用评级结果,按如下规定执行相关监管工作:
    
(一)A级单位,优先受理其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承接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研究课题;列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二)B级单位,按规定正常受理其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列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推荐单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三)C级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项目属地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限期提交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间,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理其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整改期间及整改完成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其新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不得承接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研究课题。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
    
(四)D级单位,纳入各有关管理部门重点监控。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约谈,并限期提交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间,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理其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整改期间及整改完成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新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不得承接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研究课题。
    
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或其母公司、总公司或股东,产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拒不整改的,或多次产生同一类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从严查处,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资格,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税务、工商、法院以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各类评估、土地购置、金融信贷、奖项评选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纳入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归档信息范围,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归入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档案长期储存。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有关实名人士对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信息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项目属地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反映或申诉。
    
第二十八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受理并书面答复申报人;或者转其他信用信息责任单位进行查核并反馈意见后,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反馈意见书面答复申报人。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反映或申诉,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申报人。
    
转其他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书面转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关于异议信息是否需作更正的明确意见。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申报人。
    
第二十九条  异议信息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一)书面申报材料经核实真实有效的,应当及时对平台中相应信息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书面申报材料经核实与实际不符或无法核实的,不予采纳。
    
在异议受理期间,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直接审查处理,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信用信息责任单位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予以答复;
    
(二)申诉人对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存有异议,且双方无法就异议信息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信用等级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不良行为,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我市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规定,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提供技术咨询、评估、评价、检查、检测、鉴证或证明等服务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或提供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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