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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躲避执行使尽“36计” 执行强制手段让其“无所遁形”

    2017-05-25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官网)
    位于新香洲的一家餐厅因拖欠多个供应商的货款达87万元,被诉至香洲法院。为了逃避执行,该餐厅主要负责人使出了“浑身解数”,但香洲法院执行人员通过传唤、搜查、扣押、拘留等多种强制执行措施,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所涉3宗案件的全部债务。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香洲法院执行局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餐厅主要负责人 “躲猫猫”
    被执行人是一家位于新香洲的餐厅,李某某是该餐厅的大股东和主要负责人。因长期拖欠多个供应商货款等款项,该餐厅被起诉至香洲法院,共涉及3宗案件。香洲法院审理后,判决其应支付相应款项共计87万余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该餐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三案的当事人分别向香洲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于餐厅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拒绝签收法院依法送达的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6年12月6日晚,香洲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该餐厅直接送达,但当晚李某某并不在场。此前,香洲法院执行人员已发现,该餐厅虽一直在经营,但银行账户存款金额很少,且一直没有变化,十分蹊跷。因此,当晚执行人员要求李某某的儿子李某棉拿出营业用的POS机,进行现场刷卡操作,发现POS机连接的是李某某的账户,而非餐厅银行账户。
    随后,执行人员与李某某电话联系,要求他前往法院解决相关事宜,他谎称已回了老家,然而,当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该餐厅时,却发现李某某就在现场。执法人员上前询问,李某某当场否认自己是李某某,执法人员立即叫来申请执行人现场指认,李某某才承认了自己的身份。当天,李某某及其儿子李某棉作出书面承诺称,将分期履行债务,但此后仍然没有主动履行承诺。
    鉴于上述情况,香洲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中午依法对被执行人营业场所进行搜查。期间,该餐厅工作人员极不配合搜查工作,并多次作虚假陈述。在向其告知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后,执行人员依法强行打开该餐厅的财务室,发现李某某儿子李某棉躲在里面,却一直拒不开门。执行人员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一批财务资料及一台记账用的电脑主机箱。
    香洲法院执行人员对扣押到的财务资料认真审查后,发现该餐厅近几个月的营业额每月均在100万元以上,但餐厅收支都不通过餐厅银行账户,而是以现金或者POS机刷卡到李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上,以逃避执行。结合该餐厅的股权结构情况以及申请执行人的陈述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李某某确为该餐厅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
    躲避执行终被司法拘留
    由于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屡次以各种方式逃避执行,香洲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2017年3月30日晚,执行人员在李某某住所对其依法进行司法拘留,并将其送到拘留所收押。
    4月1日,被执行人代理律师向香洲法院提出由案外人提供房产担保,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的履行方案,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该履行方案。考虑到当时李某某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还将可能会被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最终于当日下午通过李某某亲属向香洲法院支付了所涉3宗案件全部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87万余元,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了各自被拖欠的货款。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香洲法院执行局送来了锦旗。
    法官释法: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为了逃避执行可谓使出了“浑身解数”,但香洲法院执行人员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和执行措施,如搜查、拘留等,有效震慑、惩戒了被执行人,最终使所涉3宗案件彻底解决。法官提醒,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并不限于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还包括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如果采取避而不见、人间蒸发、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只会带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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